黄河公证处
工作动态

繁荣公证法学研究 共推发展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6-12-09 点击:71【字体大小:

繁荣公证法学研究 共推发展新举措
----为公证服务我省金融安全和不动产
转移登记安全建言献策

 
       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由河南省法学会公证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承办的"河南省法学会公证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公证与金融安全研讨会’‘公证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安全研讨会’”在郑州市紫荆山宾馆顺利召开。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贾世民,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周济生等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尹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杨东,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疆,《中国公证》副主编毛剑平,应邀参加研讨会,并作主旨发言。来自高校、政法部门、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等共150余人参加了本次年会。
      年会共分三个阶段:一是召开理事会,二是举办“公证与金融安全研讨会”,三是举办“公证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安全研讨会”。
  
第一阶段  召开理事会
       省法学会贾世民副会长、省司法厅周济生副厅长出席了理事会,并作重要讲话。
       贾世民副会长在讲话中对公证法学研究会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对今后的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公证法学研究会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牢把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学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原则,推动公证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周济生副厅长肯定了研究会过去的工作,要求研究会在新的一年要积极拓宽对外学术交流渠道,创新公证服务提供了交流平台,为推进法治河南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研究会副会长闫峰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报告从四个方面对过去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一是加强公证宣传。广泛开展“公证进社区、进企业”活动,一年来,公证宣传活动4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约8万余份,接受咨询约1万余人次。二是加强公证实践。服务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公司治理、服务金融安全和创新、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生改善、服务对外开放和中国公民、企业走出去,各理事单位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近80万件。三是开展理论研究。8月份赴内蒙古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调研了金融公证工作;10月份赴云南昆明调研了不动产公证工作,还迎接了省政协社法委就“公证服务金融安全”的专题调研;本次年会还将举办两个研讨会---“公证与金融安全研讨会”“公证与不动产转移安全研讨会”。五是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配齐了副秘书长(每位副会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70平方米)、建立了资料室(藏书达1000余册)。
       报告还指出了工作中的不足。理论研究工作比较薄弱,组织的研讨会不多、成果不丰、理论指导实践不够等。
       报告还对2017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二是开展课题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三是加强公证宣传,注重宣传效果。四是加强对外交流,拓宽视野;五是加强秘书处建设,完善理事会工作机制。
       会议由研究会副会长孙守汉处长主持。
 
第二阶段  举办“公证与金融安全研讨会”
        围绕“公证与金融安全”主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杨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二庭副庭长孙建,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疆先后作主旨发言。
       杨东教授以金融科技背景下公证行业的“危”和“机”为题,讲授了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了区块链技术为公证服务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希望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为金融创新保驾护航。
       孙建副庭长就《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若干问题》发言,他表示,近年来所接触到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数量虽有所递增,但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质量较以往有明显提高,大大提升了法院执行案件的效率。孙庭长就执行过程中公证债权文书审查若干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和深入解析。
       刘疆副主任讲授了新形势下公证服务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分析了金融公证的理论发展和创新实践,对金融公证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会议由研究会副会长闫峰主持
     
 第三阶段 召开“公证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安全研讨会”
       围绕公证服务不动产转移登记安全的法理基础和鲜活实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局副局长袁有生,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疆先后作主旨发言。
       尹飞教授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他认为,从法理上讲,对不动产转移进行登记属行政行为,而对不动产转移进行确权属司法行为。在尚未对不动产转移进行确权前,不动产登记机关就直接登记确权于法无据。而且目前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人员编制、专业素养、经费保障等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由于公证具有准司法性质,因此对于无争议的不动产转移,在登记前应前置公证证明程序。公证制度建立以来,继承公证证明在涉及无争议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如继承、赠与等一直发挥着很好的作用。
       袁有生副局长介绍了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展情况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刘疆副主任向与会代表详细讲解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委托、继承、赠与、遗嘱等公证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应把握的原则、如何风险防范等,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会议由研究会副会长闫峰主持。
       本次年会得到了省法学会、省司法厅、《中国公证》杂志社、省公证协会的大力支持,取得了圆满成功,将公证法学研究会2016年的公证法学研究活动推向了高潮,为繁荣我省公证法学研究、推动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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