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工作动态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办理首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发布时间:2023-12-06 点击:0【字体大小:


因琐事致人轻伤,事后想赔偿,却因被害人一方索要赔偿金额较高,未能达成谅解协议,这该如何处理?日前,郑州市黄河公证依据今年7月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司法厅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施行)》,办理了本处首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在轻罪治理领域积极探索“司法+公证”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模式,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刑事和解、提高司法效率、推动社会解纷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冲突发生后曾尝试促使双方和解,但因赔偿金问题未能如愿,被告人随即被刑事拘留。本处公证员接到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后,积极与惠济区检察院协调,最终办理了本处也是该院首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公证书,发出该院第一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缴存告知书》,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项公证的办理,确保案件当事人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公约数”。


制度》明确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公证机构足额缴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有了赔偿保证金,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提前缴存数额适当的赔偿保证金,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黄河公证处充分发挥公证机构法定证明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中立地位优势,除办理保证金提存公证外,还积极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共同建立“诉调对接调解工作室”,参与诉前纠纷化解、强制腾房等;与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共同建立“黄河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深入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多维度的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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