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全省有重大影响、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 二、承办省直、中直各单位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三、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项; 四、承办司法部、省政府、省司法厅指定办理的公证事项; 五、担任省直、中直及“三资”企业的公证事务顾问; 六、解答有关公证的各类法律咨询; 七、起草、修改有关公证的各类法律文书。